安全準則、監管與認證

「物理定律是我們最堅固的護盾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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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AEA 國際原子能總署標準體系

SSR-2/1:設計基準事故 (DBA) 應對規範

本署所有反應堆設計均符合縱深防禦 (Defense in Depth) 原則,具備應對極端外部事件(如 9 級地震、海嘯、大型飛機撞擊)的結構完整性與冷卻能力。

GSR Part 4:安全評價與驗證

利用機率安全評價 (PSA) 與決定論安全評價 (DSA) 雙重手段,確保核心損壞頻率 (CDF) 低於 10-7/堆年。

GSG-7:職業輻射防護

執行 ALARA 原則(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可能低),利用數位化監測與遠程操作機器人,將工作人員年劑量控制在背景輻射水平以內。

三道物理屏障體系

第一道:燃料包殼

封鎖 99.9% 的放射性裂變產物,防止其進入冷卻劑系統。

第二道:壓力容器

厚達 20cm 的高強度鋼材,構成冷卻劑壓力邊界,承受極端高溫高壓。

第三道:安全殼

雙層預應力鋼筋混凝土結構,在極端事故下防止放射性物質外洩至大氣。

不擴散聲明與倫理守則

原子律動核能工程 (Atomic-Pulse Engineering) 莊嚴承諾:

「我們堅決擁護《不擴散核武器條約》(NPT),致力於核技術的和平利用。我們保證所有技術出口均接受 IAEA 的全保障監督,並對跨世代的環境責任負責,確保核能的永續性與透明度。」